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遵守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所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安全健康、劳动法、建筑法等。 提供合格工程:施工单位有责任确保所提供的工程满足设计、规范和业主的要求,并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除零星修缮以外的房屋维修、加固等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施工现场用地,必须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的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在批准的范围以外临时占地,必须按规定分别向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报批。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采取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门卫制度。施工人员凭出入证件进出施工现场,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查验。施工现场及周围道路应保证安全畅通,建筑材料、设备等必须按施工进度计划运入,并按规定存放。
边施工边使用的,除已交用部分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办理外,凡在建或建成工程未交用的地带,均视为施工现场,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环境卫生工作。
1、规定明确,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管理,区、县(市)部门则负责本区域内的相应工作,各部门如发改、建设等需协同管理。战时人民防空工程由政府统一安排,平时由所有者或使用者维护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工程,享受优惠政策。建设经费保障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由政府、上级拨款和自筹资金共同承担。
2、凡拆除防护等级五级以上的人防工程和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简易人防工程,拆除单位须事先向当地街道和区(萧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萧山县)人防办报市人防办批准。
3、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使用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与战时的作用与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4、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和天然洞穴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
5、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